律师解析:
工地包清工工人受伤后,责任承担要分不同情况判断:
1.与有用
工资质单位形成
劳动关系:
当工人和具有用工资质的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且在工作期间受伤,通常按照
工伤来处理,由该单位承担
工伤保险责任。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单位需在规定时间内为受伤工人
申请工伤认定。
认定通过后,工人就能享受对应的
工伤待遇,比如
医疗费报销、
停工留薪期工资等。
2.被不具备用工资质的组织或自然人招用:
要是工人是被不具备用工资质的组织或自然人招进来工作的,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
承包单位把工程发包给这类不具备资质的组织或自然人,这些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
劳动者在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那么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3.工人自身存在过错:
如果工人自身对受伤存在过错,那么可能会按照其过错程度,适当减轻
侵权人的
赔偿责任。
总之,工地包清工工人受伤后的责任承担,要依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案情回顾:小胡是工地包清工的工人。施工时,小胡不慎受伤。小胡是被不具备用工资质的小李招用进入工地的,而小李承接的工程是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小静公司处转包而来。小胡受伤后,小李认为自己无能力承担责任,小静公司则称与小胡无直接
雇佣关系,不应担责,双方就责任承担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小静公司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资质的小李,小李招用的小胡在从事承包业务时受伤,应由小静公司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2、若小胡自身对受伤存在过错,那么会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比如小胡若未按规定操作导致受伤,其自身需承担一定比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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