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包工头与
农民工关系定性
通常情况下,包工头与农民工之间不构成
劳动关系。
从雇佣模式来看,农民工大多是受包工头个人雇佣,在工作中听从包工头的安排、指挥和监督。
2.不符合劳动关系的原因
从
法律关系层面分析,农民工一般没有和发包方(像建筑公司这类)
签订劳动合同,也无法享受发包方提供的完善劳动待遇和福利体系。
认定劳动关系有几个关键要素,即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要符合法定主体资格,劳动者要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劳动需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而包工头与农民工往往不满足这些条件,他们之间的关系更倾向于
劳务关系,也就是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
3.特殊情况及权益维护
不过存在特殊情况,如果发包方把工程
违法转包给包工头,当农民工在工作中受伤等,农民工可以要求发包方承担
用工主体责任,以此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这样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农民工在复杂
雇佣关系中的权益。
案情回顾:小许是包工头,雇佣了小李等农民工进行建筑施工。小李等人按照小许的安排工作,接受小许的指挥监督。工作期间,小李在施工时受伤。小李认为自己与发包方小静所在的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承担
赔偿责任。而小静所在公司则称小李是小许雇佣的,与公司无劳动关系。
案情分析:1、从法律关系看,小李受小许个人雇佣,未与小静所在建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也不享受该公司完整劳动待遇和福利体系,不符合认定劳动关系的条件,更符合劳务关系特征。
2、若小静所在公司将工程违法转包给小许,根据规定,小李在工作中受伤,可要求小静所在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来维护自身权益。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