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工伤
伤残四级人员可享受以下待遇: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这笔
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
伤残等级来支付。
计算标准是21个月的本人
工资。
2.
伤残津贴:
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发放,发放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5%。
要是每月拿到的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工伤保险基金会把差额补上,保障伤者基本生活。
3.基本
养老保险:
当
工伤职工达到
退休年龄,并且办理了
退休手续之后,就不再发放伤残津贴,而是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享受基本
养老保险待遇。
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比伤残津贴低,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
4.基本
医疗保险: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要以伤残津贴作为基数,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此保障工伤职工后续的医疗需求。
案情回顾:小许在工作中不幸受伤,经鉴定为工伤伤残四级。公司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小许认为自己应按《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待遇,但公司认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算的本人工资标准存在差异,双方产生争议。同时,对于后续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缴纳及待遇问题,双方也有不同看法。
案情分析:1、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小许应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21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公司需按规定标准计算。
2、小许可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本人工资75%的伤残津贴,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达到退休年龄
办理退休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足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用人单位和小许应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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