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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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管辖主体历来被认为应由被告的住所地所在的人民法院负责。若债务人蓄意实施财产转移行为,这将直接波及到债权人对于被告财产权益的保护与撤销权的申请运用。就此类情形而言,其采取诉讼行动是在被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进行。然而,如若债务人的常驻地点并不与其住所地完全同属一地,在此情况下则允许其在其他原因导致的常驻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债权让与的构建基于四大要素:一是转让的标的须具备法律约束力;二是可转让的债权需满足特定性质;三是债务人转让债权时不得侵害第三方权益;四是债权人须赋予债务人让与债权的权利。这些要素共同构成了债权让与的基础,确保债权转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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