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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案件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时间:2025.05.13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279人
律师解析:
虚假诉讼罪,指的是以编造的事实去提起民事诉讼,从而妨碍司法秩序或者严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下面来详细说说它的成立条件:
1.主体要件:
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在实际情况里,主要是民事诉讼里的当事人,像原告、被告以及第三人。
2.主观方面:
犯罪者主观上是故意的,并且有着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等非法目的。
比如,为了霸占他人房产而故意编造虚假债务关系起诉
3.客体要件:
该罪侵犯的客体包括司法秩序和他人合法权益。
一方面让正常的司法活动受到干扰,使得司法资源被浪费;
另一方面可能对他人的财产权、人身权等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4.客观方面:
表现为用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进而妨碍司法秩序或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捏造事实”就是虚构原本不存在的事实,或者对真实事实进行大幅歪曲;
“提起民事诉讼”就是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开启民事诉讼程序
“妨害司法秩序”会导致司法机关浪费资源、作出错误裁判等;
“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通常指给他人带来重大财产损失等情况。

案情回顾:

小许为非法占有小李的财产,虚构了小李向其借款未还的事实。小许以该捏造的事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启动了民事诉讼程序。法院受理后,投入大量司法资源进行审理。小李得知此事后,认为小许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从主体要件看,小许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作为民事诉讼原告,符合虚假诉讼罪的主体要求。
2、主观方面,小许故意捏造事实提起诉讼,且具有非法占有小李财产的非法目的,满足主观故意条件。
3、客体上,小许的行为既扰乱了司法秩序,使司法机关浪费资源,又侵害了小李的合法权益。
4、客观方面,小许虚构借款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符合以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特征,构成虚假诉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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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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