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一般适用情况
农民工在工地干活通常适用
劳动法。
依据《劳动法》第二条,在我国境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
劳动关系的
劳动者,都适用该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
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同样依照本法执行。
2.劳动关系受劳动法保护
若农民工和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者虽
没签合同但存在
事实劳动关系,就会受到劳动法保护。
比如,农民工在工地接受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劳动等,这些都能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在此情况下,农民工的
工资支付、休息休假、劳动安全等权益,都要按照劳动法及相关法律
法规来执行。
3.
劳务关系适用其他规定
如果农民工是以个人身份和包工头达成劳务合作,这种属于劳务关系,就不适用劳动法了。
此时,双方的
权利义务要按照
民法典等相关规定来处理。
总之,农民工在工地干活是否适用劳动法,关键看其与对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案情回顾:小许、小李是农民工,在某工地干活。小许与施工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日常接受工地管理,从事安排的有报酬劳动。而小李未
签合同,但其工作也是由包工头安排,工资由包工头发放。后来小许和小李因工资支付问题与用工方
产生纠纷,小许认为应按劳动法保障自己权益,小李不确定自己是否也受劳动法保护。
案情分析:1、小许与施工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且接受工地管理、从事有报酬劳动,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第二条,其权益受劳动法保护,工资支付等应按劳动法及相关法规执行。
2、小李未签合同,是以个人身份与包工头达成劳务合作,属于劳务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应适用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处理其与包工头之间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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