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对
合同违约预期利益
赔偿作出了相关规定。
预期利益指的是合同在正常履行完毕之后,
当事人能够获得的利益。
在进行预期利益赔偿时,有几个重要规则需要遵循:
1.可预见规则:
违约方在订立合同的时候,应该预见到或者按照常理应当预见到,因自身
违约行为可能会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比如在签订
买卖合同时,货物的市场价格是会波动的,卖方理应能预见到价格波动可能导致买方利润受损的情况。
2.减损规则:
当一方出现违约行为后,另一方有责任采取恰当的措施来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要是没有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了,那么对于扩大的这部分损失,就不能再要求对方进行赔偿。
3.损益相抵规则:
如果守约方因为对方的违约行为获得了一定利益,那么在计算损失赔偿额时,需要把这部分利益扣除掉。
通常情况下,预期利益赔偿是以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为基础,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来合理确定的。
其目的是让守约方在经济上达到合同如约履行时的状态,但
赔偿金额不能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所能预见或应当预见的损失范围。
案情回顾:小许与小李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小李向小许供应一批货物,小许转卖可获一定利润。然而,小李违约未按时供货。小许未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且在小李违约期间,小许因市场波动获得了部分利益。小许要求小李赔偿全部预期利益损失,小李则认为不应全额赔偿,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民法典》,预期利益是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小李违约,小许有权要求赔偿预期利益,但需遵循可预见规则,小李在订立合同时应预见到货物价格波动给小许带来的利润损失。
2、小许未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根据减损规则,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同时,因小许在违约期间获得了利益,按照损益相抵规则,应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赔偿应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基础合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