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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收款人非借条借款人咋办

时间:2025.05.12 标签: 债权债务 个人债务 阅读:1187人
律师解析:
在实际收款人与借条借款人不一致的情况下,需要分不同情形处理:
1.指示交付情形:
若借款人明确指示出借人将款项转给实际收款人,这在法律上构成“指示交付”。
此时,借款合同的约束对象是出借人和借款人,借款人必须按照借条约定进行还款。
若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出借人可凭借借条向法院起诉,要求其还款。
2.欺诈情形:
要是存在欺诈情况,即实际收款人冒用借款人名义借款,而借款人对此毫不知情,且款项由实际收款人收取并使用。
出借人可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借款合同,并要求实际收款人返还不当得利
3.债务加入担保情形:
当借款人与实际收款人构成债务加入或担保关系时,出借人有权要求两者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在处理这类纠纷时,出借人务必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如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以此证明款项交付情况以及各方之间的关系。
若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出借人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问题。

案情回顾:

小许向小丽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小丽转账时小许指示其将款项转给小胡。后小许未按约定还款,小丽起诉小许。此外,小静也曾以小李名义向小胡借款,小李并不知情,款项被小静收取使用,小胡发现后欲维权。还有,小许向小胡借款,小胡转账给小许指定的小丽,同时小李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小许未还,小胡不知如何追讨

案情分析:

1、在小许指示小丽转款给小胡的情况中,构成“指示交付”,借款合同约束小许与小丽,小丽可凭借条起诉小许还款。
2、小静以小李名义借款且小李不知情,此存在欺诈,小胡可请求法院撤销借款合同,并要求小静返还不当得利。
3、小许借款、小李担保的情形,因小李构成担保关系,小胡可要求小许和小李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处理纠纷时,各方应收集转账等证据,协商不成可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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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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