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担保期限可约定
连带
保证责任的担保期限是可以由
当事人具体约定的。
根据《
民法典》,保
证人和
债权人能够协商确定
保证期间。
双方可以自行明确一个时间段作为保证期间,比如约定从
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那天开始计算,为期一年。
2.特殊约定视为无约定
如果双方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这种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会被视作没有约定。
在这种情况下,保证期间就会按照法律规定,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3.
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
要是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没有进行约定,或者约定得不清楚,同样会适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的规定。
4.约定需明确合理
所以,当事人在约定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期限时,一定要明确且合理,避免出现约定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况,从而保障自身权益。
案情回顾:小许向小丽借款10万元,
借款期限为一年,小胡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小许和小丽在
借款合同中约定了还款期限,小胡与小丽在
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间自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借款到期后,小许未能按时还款,小丽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三个月要求小胡承
担保证责任,小胡以保证期间已过为由拒绝。
案情分析:1、依据《民法典》,保证人与债权人可协商确定保证期间。本案中,小胡与小丽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此约定应视为没有约定。
2、在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情况下,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小丽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三个月要求小胡承担保证责任,未超过保证期间,小胡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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