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认定
法人名誉权是否受到
侵权损害,可从以下四个方面判断:
1.存在损害行为:
侵权人采用
侮辱、诽谤等方式对法人名誉进行损害。
例如,编造一些毫无根据的
虚假信息,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公开诋毁法人的商业信誉;
或者故意在行业内
传播谣言,以达到抹黑法人形象的目的。
2.造成名誉受损后果:
要证明法人的社会评价降低。
这可以从多方面体现,像公众舆论对法人的负面评价增多,合作方的态度发生转变,原本积极的合作意向变得冷淡,以及法人的交易机会明显减少等。
比如,由于一些不实言论的传播,导致法人失去了重要的商业合作。
3.行为与后果有因果关系:
法人名誉受损必须是由
侵权行为直接导致的。
需要有切实的
证据表明,正是因为侵权方传播的
虚假内容,才使得法人的社会评价降低。
4.侵权人有过错:
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
故意是指侵权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法人名誉,却依然实施该行为;
过失则是指侵权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产生损害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案情回顾:小何是一家媒体从业者,为博眼球,编造了关于小丽公司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虚假信息,并在媒体上公开传播。该公司原本正与重要合作方洽谈合作,因这些不实言论,合作方态度转变,终止了合作,公司商业信誉受损,交易机会减少。小丽公司认为小何的行为构成侵权,小何则称自己并非故意。
案情分析:1、小何编造虚假信息在媒体公开传播,属于以诽谤方式损害法人名誉的行为,存在损害行为。
2、小丽公司因不实言论失去重要商业合作,社会评价降低,造成了名誉受损后果。
3、公司名誉受损是因小何传播的虚假内容导致,行为与后果有因果关系。
4、小何作为媒体从业者,应预见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后果,即便非故意也存在过失,侵权人有过错。综上,小何构成对小丽公司名誉权的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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