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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未判决前转移财产是否属故意

时间:2025.05.11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316人
律师解析:
1.法院未判决前转移财产,不能直接认定为故意行为,需结合具体情形判断。
2.故意转移财产情形:
债务人处于诉讼期间,且已知道对方起诉自己,为了逃避未来可能要承担的债务履行责任而转移财产,这通常会被认定为故意转移。
常见的手段包括低价转让财产,把自己价值较高的物品以远低于市场的价格卖给他人;
或者进行无偿赠与,将财产白送给别人。
这种故意转移财产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此情况下,债权人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可行使撤销权,向法院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转移行为。
3.非故意转移财产情形:
如果财产转移是基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比如企业为维持日常运营进行正常的货物买卖;
或者是出于生活消费需求,像支付合理的生活费用等,这类情况不能认定为故意转移财产来逃避债务。
若债权人怀疑债务人故意转移财产,那么债权人要承担举证责任,拿出证据证明该转移行为存在主观恶意。

案情回顾:

小朱起诉小李偿还借款。诉讼期间,小李将名下一处房产低价转让给小胡。小朱认为小李是为逃避债务故意转移财产,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撤销该转让行为。而小李称这是正常的交易,并非故意逃避债务,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判断小李是否故意转移财产需结合具体情况。若小李在已知小朱起诉自己后,为逃避将来可能的债务履行而低价转让房产,一般会认定为故意转移财产。小朱可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该转让行为。
2、若该转让是正常的交易行为,就不能认定小李故意转移财产。若小朱怀疑小李故意转移财产,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该转让行为存在主观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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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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