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所
卢建军律师,二十年法律工作经验,现担任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毕业于江西南昌大学法学院,后获得湖南师范大学法律硕士学位,北京大学汇丰商学院主修金融,经济管理、法律双学历。经验丰富,思维缜密,责任心强。擅长婚姻家事、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公司经营、交通事故等案件。 曾长期在深圳富*康科技集团、美资企业SHOPV*CLIMIT*D、深圳市怡*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上市公司从事税务规划、风险控制、法务顾问多年。曾办理多起重大刑事案件、在多个刑事案件中取得不起诉、缓刑、不批捕取保候审、改判胜诉等成果。致力于为每位客户提供专业细致的订制化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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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您上下班途中遭受非本人主责的交通意外不幸离世者,应视为因公殉职。贵方有权提出工伤鉴定申请,以便依据法律规定享有相应的工伤权益。当在职员工因履行公务职责而遭遇不测身故时,其近亲可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丧葬补贴、抚养亲属抚恤金以及一次性的工亡补偿金等各项保障。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具体到法律规定,即员工不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员工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不幸身亡,若经交警判定并非主要责任方,那么按照规定,这种情况可以被视为工伤赔偿范围。这是因为员工在此时正处于前往工作场所的准备阶段,他们的安全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所受到的伤害也应该获得工伤认定及相应赔偿。

上下班途中,如果遭遇非本人主责的车祸或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事故,导致伤亡,且符合工伤认定标准,那就能被视为工伤。但是,如果是员工本人负主要责任的车祸,那就不属于工伤范畴了。这样的规定,保证了工伤保险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申请工伤认定后,员工即具备享受工伤权益的资格,意外离世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死亡赔偿,公司无需负责(除非未缴纳保险金)。工伤情形包括: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受伤、工作前后准备工作受伤、工作场所内因履行职责受伤、职业病、工作外出受伤或失踪、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等。其他特殊情况按法律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