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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能否申请确认离婚协议无效

时间:2025.05.05 标签: 债权债务 夫妻债务 阅读:955人
律师解析:
1.正常情况:
通常而言,没有特别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是无法申请确认离婚协议无效的。
离婚协议是夫妻两人就离婚财产分配债务处理等事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后形成的,其效力仅作用于夫妻双方,与第三人无关。
2.特殊情形:
不过,存在特殊情况。
要是离婚协议损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像夫妻为了逃避对第三人的债务恶意转移财产,这种情况下,第三人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如果第三人能证明离婚协议里财产分割等条款影响到自己债权的实现,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对这些条款的效力进行审查判定。
3.关键条件:
但第三人想要申请确认离婚协议无效并非易事,需要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自己与该离婚协议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且有实际的损害事实发生。
4.总结:
综上所述,第三人申请确认离婚协议无效有着严格的条件限制,具体案件要具体分析。

案情回顾:

小何与小丽原系夫妻关系,二人签订离婚协议,对财产进行了分割。小胡是小何的债权人,发现小何在离婚协议中将大部分财产分给小丽,怀疑其通过离婚协议恶意转移财产以逃避对自己的债务。小胡认为该离婚协议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向法院申请确认该离婚协议无效。

案情分析:

1、一般情况下,离婚协议仅在夫妻之间产生效力,若无特别利害关系,第三人不能申请确认其无效。但本案中,小胡作为债权人,认为小何通过离婚协议转移财产影响其债权实现,符合第三人可申请确认离婚协议无效的特殊情形。
2、不过,小胡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与该离婚协议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及损害事实,法院才可能审查并判定相关条款效力。第三人申请确认离婚协议无效有严格条件限制,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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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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