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洗钱罪的“明知”分两种,确切知道是明确资金为
犯罪所得及收益;
应当知道是结合认知、接触、交易等判断,虽不承认但常理应意识到资金非法。
2.按司法解释,协助转换转移财物收高额“手续费”、通过非法途径操作等情况,可认定“明知”。
3.达到“明知”程度,实施提供账户、转换财产等掩饰资金来源性质的行为,可能构成洗钱罪。
案情回顾:小朱是一家财务公司职员,小胡找到小朱,请求协助将一笔资金转移。小胡提出会给小朱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小朱虽未明确知晓这笔资金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在这种情况下仍为小胡提供了资金账户进行转账操作。后经调查,该笔资金确实是犯罪所得。小朱坚称自己不知资金来源非法,而警方认为其行为符合洗钱罪特征。
案情分析:1、洗钱罪中的“明知”包含确切知道和应当知道。小朱虽不明确承认知道资金来源非法,但根据其接触情况,小胡给予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按常理他应能意识到资金来源非法,属于“应当知道”的情形。
2、小朱实施了为小胡提供资金账户转移资金的行为,该行为属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质的行为,所以小朱的行为可能构成洗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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