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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属不属于非法集资

时间:2025.05.03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159人
律师解析:
1.民间借贷合法,是自然人、法人等之间的资金融通,在双方自愿平等且针对特定对象时,不涉及向不特定对象吸资、不承诺高息回报,就不是非法集资
2.非法集资是未经许可,以还本付息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资。
判断关键看是否有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
3.若通过公开宣传向不特定多数人借款并承诺付息,扰乱金融秩序,可能构成非法集资。

案情回顾:

小朱因经营需求向好友小李借款,双方签订借款协议,小李出于信任出借资金。后来小朱又以类似方式向身边多位朋友借款。小胡听闻后认为小朱的行为可能构成非法集资,而小朱觉得这只是正常的民间借贷。小朱的借款行为未公开宣传,借款对象也均为身边熟悉的朋友。

案情分析:

1、民间借贷是合法的资金融通行为,而非法集资具有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等特征。小朱向朋友借款是在双方自愿、平等基础上进行,针对的是特定对象,未进行公开宣传向不特定多数人借款,也未承诺高息回报。
2、所以,小朱的借款行为符合民间借贷的定义,不属于非法集资,小胡的担忧缺乏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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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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