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沃律师事务所
北京法沃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生学历,企业常年法律顾问部负责人,擅长企业商事诉讼/仲裁与谈判、常年法律顾问、知识产权诉讼等。曾在国内知名法律数据库公司工作,在建设工程、软件科技、餐饮、金融等行业均有丰富的企业法律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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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时,公司需要用全部财产来承担债务,而股东则以其出资份额承担有限责任。除非股东滥用公司地位或逃避债务,否则不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是,在特定情况下,股东可能会被要求共同承担债务赔付。

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后,其债务清偿遵循三项原则:其一,公司须以全部资产偿还债务;其二,股东承担责任的范围限于其注册资本的认缴额;其三,在破产清算时,需依法按序清偿债权人,若资产不足以清偿,股东无需追加个人财产清偿。

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时,债权人指的是拥有合法债权的组织或个人,比如金融机构、没有得到全部款项的供应商以及被拖欠工资的员工等等。在破产程序中,每个债权人都依法享有按照既定的程序和顺序来主张债权的权利。

在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时,法定代表人一般无需承担个人责任。这是因为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只需按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然而,如果法定代表人滥用职权逃避债务,给债权人造成重大损失,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可能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如果法定代表人合法合规地履行职责,那么他/她无需用个人财产偿债。

在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时,通常由公司用其全部财产来清偿债务。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要是股东未履行或抽逃出资,那么就需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