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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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过了法定追诉期限后,检察院一般不会批捕。需要认真审查是否已经过了追诉时效,如果确认了时效已过,那就撤销批捕,把被捕的人给放了。同时,还要调查核实办案人员有没有失误或不当行为,如果有,那就依法处理。不过,要是有特殊情况,比如时效延长或中断了,那就得全面分析判断了。

通常情况下,如果案件的追诉期限已经超过了,检察机关一般不会批准逮捕。这是因为追诉时效是刑法规定的,用于确定犯罪责任的追究期限。一旦超过了这个期限,就不再追究了。 但是,如果案件已经立案,而嫌疑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或者被害人在期限内提出控告但没有立案,那么追诉期限的限制就不适用了。这是为了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犯罪嫌疑人受到应有的惩罚。

在通常情况下,如果案件超过了法定的追诉期限,检察机关一般不会批准逮捕。追诉时效是根据刑法原则确定的,其目的是确保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依法追究罪犯的刑事责任。 当检察院审查案件时,如果发现案件已经超过追诉期限,他们应该果断地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这样做不仅可以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避免无辜的羁押,还能够维护法律的公信力和严谨性。 总之,依法追究罪犯的刑事责任是必要的,但也需要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进行,以确保公正和合法。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应该严格遵守追诉时效的规定,作出明智的决定,以保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超过法定追诉时效期后,司法机关就不会再批准逮捕。追诉时效是法律规定的罪责追究有效时限,一旦届满,通常意味着刑事责任的追究也会终止。

在中国法律中,逮捕仅是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非追责必要要素。检察院不批捕不能解除羁押。公安司法机关可从两方面探讨:一是若嫌疑人需承担刑事责任,可采用取保候审等措施后提交审查起诉;二是若情节较轻或不符犯罪要件,应依法撤销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