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玩忽职守造成的损失认定标准有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1.直接
经济损失:
这包含三方面。
一是
人员伤亡后支出的费用,例如受伤人员的
医疗费、
护理费、营养费等;
二是善后处理费用,像丧葬抚恤费、
家属的
精神抚慰金等;
三是
财产损失价值,涵盖固定资产损失,如建筑物、机器设备的损坏等,还有流动资产损失,如现金、存货的损失。
2.间接经济损失:
比如因玩忽职守导致企业、单位停产、停业,期间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像订单流失的损失;
以及为恢复生产、营业而支付的费用,如设备维修费用、重新招聘员工的费用等。
在玩忽职守罪中,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就应
立案追诉;
若造成
公共财产或者
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虽未达30万元,但存在其他恶劣情节,同样要立案追诉。
具体认
定损失时,需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来确定损失数额。
案情回顾:小许是某单位的工作人员,负责管理单位的重要物资。在一次物资管理过程中,小许玩忽职守,未按规定对物资进行检查和维护。不久后,部分物资因保管不善损坏,造成固定资产损失25万元,同时由于物资损坏导致单位停产一周,造成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单位认为小许应承担责任,而小许则认为损失未达3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标准,自己不应被追诉。
案情分析:1、依据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认定标准,此次事件中直接经济损失为固定资产损失25万元,虽未达30万元,但还存在因停产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同时,小许玩忽职守行为致使单位物资损坏、生产停滞,具有恶劣情节。
2、按照玩忽职守罪
立案追诉规定,造成公共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虽未达30万元但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应立案追诉。所以小许的行为符合立案追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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