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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吗

时间:2025.04.22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131人
律师解析:
债务承担主要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免责的债务承担:
这是指债务人在经过债权人同意后,把自己的部分或全部债务转移给第三人。
转移之后,第三人会取代债务人的地位,承担相应债务
之所以必须要经过债权人同意,是因为这会改变债务的履行主体。
如果没有经过债权人同意,那么这个债务转移对债权人是不产生效力的。
比如,A欠B10万元,A想把这10万元债务转给C,就必须得到B的同意才行。
2.并存的债务承担:
这种情况是第三人加入到债务关系中,和债务人一起承担债务。
一般来说,这种债务承担形式不需要债权人同意,但需要通知债权人。
当通知到达债权人时,并存的债务承担就生效了。
例如,A欠B10万元,C加入进来和A一起还这10万元,C通知B后,并存债务承担即生效。
综上所述,免责的债务承担需要债权人同意,并存的债务承担通常通知债权人即可。
判断债务承担是否需要债权人同意,关键在于具体的债务承担形式。

案情回顾:

小朱是债务人,欠债权人小丽50万元债务。小朱打算将其中20万元债务转移给小胡承担,这属于免责的债务承担,但小朱未征得小丽同意就和小胡达成了转移协议。另外,小静自愿加入债务,与小朱共同承担剩下的30万元债务,属于并存的债务承担,小静通知了小丽。之后小丽知晓小朱转移债务一事,拒绝承认该转移,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

1、对于小朱将20万元债务转移给小胡的免责债务承担,依据法律规定,须经债权人小丽同意,否则对小丽不生效力。小朱未经同意转移,该转移行为对小丽无效。
2、小静加入债务与小朱共同承担30万元的并存债务承担,一般通知债权人小丽即可,小静已通知,所以并存的债务承担生效,小静需和小朱共同承担这30万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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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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