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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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并不一定过三年就无效。一般来说,借条涉及到诉讼时效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明确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设定为三年,自权利人知晓或应当知晓自身权益遭受侵害及义务人之日起开始计算。若超过此期限,权利人向人民法院寻求民事权利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即告期满,人民法院将不再提供保护,除非在权利受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特殊情形下,人民法院可应权利人的申请决定予以延长。对于欠条这一债权债务关系的重要凭证,其诉讼时效亦须遵循上述原则。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之明确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设定为三年,此期间始于债权产生之日起计算,例外情形为法律另有特别规定。具体而言,若借款协议项下的债权在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之后方才提出诉讼请求,则债权人可能会由于时效问题而失去法律所提供的保护。然而,若债权人能够在时效期间内及时启动诉讼程序,或者存在特殊情况导致诉讼时效期间得以延长,那么债权人仍然有机会获得法律的保护。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第一百八十八条明文之规定,诉讼时效期设定为三年时间,除此之外再无其他法定情形可供例外。具体而言,倘若借据上的债权人在了解或者应该了解到自身权益遭受侵害以及债务人实施债务偿还义务开始之时算起,自此之后长达三年内并未向人民法院递交相应的诉讼请求,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债权人面临的风险在于其诉讼保护可能因为超出诉讼时效期限而过早失效。

关于借据超过三年时效是否失效的法律问题即便借款合同逾期已逾三年之久,该债务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原因在于借款合同本身并不存在过期之说。然而,涉及到与借款相关的法律问题——诉讼时效,它仅有三年的时限。自权益方得知或理应得知自身权益受损以及义务责任人之日起开始计时;但若权益受损时间超过二十年,则人民法院将不再提供保护,除非在特殊情况下请求予以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