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正常破产股东责任
在一般情况下,
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时,股东是以其
认缴的
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
也就是说,股东通常不需要额外承担公司的
债务。
这是因为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独立
法人资格,公司的财产和股东的财产是相互独立的。
2.
公司破产清偿流程
当
公司破产时,首先会用公司的全部财产来
清偿债务。
如果公司的财产不足以偿还所有债务,就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破产清算。
3.特殊情形股东责任
不过,存在一些特殊情形。
第一,若股东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通过一些不正当手段逃避债务,并且严重损害了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那么股东就应当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如果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比如没有按照规定缴纳足额的出资,那么股东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
补充赔偿责任。
第三,要是
股东抽逃出资,即把已经投入公司的资金抽走,那么需在
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小胡三人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几年后,公司因市场竞争激烈陷入困境,最终
资不抵债申请破产。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债权人发现小朱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小李未依法履行全部出资义务。债权人要求小朱、小李对公司债务承担额外责任,而小朱、小李认为股东应以
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不应再额外担责,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一般情况下,股份有限公司破产,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本案中,小朱抽逃出资,需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小李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人滥用股东有限责任,债权人要求其额外担责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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