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
法律诉讼中,“谁主张,
谁举证”是一项重要原则。
当出现特定情形,原告若主张借款事实成立并要求被告还款时,就需要承担
举证责任,即要证明
借条上的签名是被告所签。
原告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举证,其中申请
笔迹鉴定是较为常见的一种。
一旦笔迹鉴定结果表明签名确实是被告本人所签,那么在证明借款事实这方面,原告就完成了初步的举证责任。
不过,若被告对此仍存在异议,比如称签名是在被
胁迫等并非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署的,这时举证责任就会发生转移。
被告需要提供相应的
证据,来证明存在影响其真实签名的法定事由。
具体而言,被告要详细说明胁迫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在场人员等具体情况。
若被告无法提供这些证据,就需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如此一来,在
借款纠纷的处理中,双方都需依据法律规定履行各自的举证责任,以确保司法的公正与公平。
案情回顾:小许以借条为依据
起诉小李,要求其偿还借款。小李对借条上自己的签名予以否认。小许主张借款事实成立,要求小李还款。双方围绕借条签名的真实性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小许需举证证明借条上小李的签名是其所签,其可通过申请笔迹鉴定等方式举证。若鉴定结果显示签名是小李本人所签,小许便完成了在证明借款事实方面的初步举证责任。
2、若小李仍有异议,主张签名是在被胁迫等非真实意思表示情况下所签,此时举证责任转移至小李。小李需提供如胁迫的时间、地点、在场人员等证明存在影响其真实签名的法定事由,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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