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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放贷的条件有哪些

时间:2025.04.20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495人
律师解析:
1.非法放贷构成非法经营罪的界定
在非法经营罪中,放贷构成此罪的情形,主要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没有经过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出了自身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频繁地向社会上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
2.“经常性放贷”的认定标准
“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有明确界定,即2年内向不特定的多人(涵盖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达到10次以上。
3.可能构成犯罪的具体情形
数额方面:
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达到2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达1000万元以上。
违法所得
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
放贷对象数量:
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
严重后果:
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
4.认定注意事项
不过,具体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证据来综合判断,不能仅仅依据上述标准一概而论。

案情回顾:

小许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也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在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发放贷款。其中,小许共放贷15次,非法放贷数额累计达220万元,违法所得数额累计90万元,非法放贷对象累计55人。小丽作为借款人,因不堪高额债务压力精神失常。小许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非法经营罪中放贷构成此罪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小许的行为符合这些构成要件
2、小许在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放贷15次,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均达到了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标准,且造成借款人精神失常的严重后果,故应认定其构成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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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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