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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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设赌场罪中,涉及到的财物规模标准,可能各个地区都不太一样。一般来说,要是从赌场里得到的抽头渔利超过3万块钱、赌资总额超过30万,或者参与赌博的总人数达到120多人次,那就算犯罪情况比较严重了。

在判断开设赌场罪的数额时,要综合考虑赌资、抽头渔利、参赌人数等因素。其中,赌资包括赌注、筹码以及赌赢的财物;抽头渔利指的是非法赌博所获得的利润。我们会综合衡量这些因素,进行精确计算,从而评估该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

在判断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时,通常会参考涉案金额的多少,但这并不是唯一的评判标准。还需要综合考虑犯罪情节、规模大小、涉及人数以及非法所得等多个因素。也就是说,即使涉案金额不高,但如果涉及大规模的赌博活动,对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也可能会被判定为犯罪行为,受到法律的惩处。

开设赌场罪的量刑会考虑赌资总额、参赌人数和非法所得等因素。如果赌资多、参与赌博的人多、非法收益也多,那情节就比较恶劣,会受到更严厉的刑法处罚。比如,如果嫌疑人组织3人以上赌博,从中抽水盈利5000元以上,或者赌资达到5万元以上,或者参赌人次达到20以上,就可能被判定为情节严重,会受到更严厉的制裁。

开设赌场罪中,利益金额核定要考虑很多因素,比如赌博资金多少、手续费多少、利润多少、参赌人数以及违法所得总额等。如果涉案金额大,可能会被判定为犯罪情节严重。要注意的是,犯罪嫌疑人主动退还赃款或不当财产,在审判时可以作为减轻刑事责任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