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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唯一住房怎么执行

时间:2025.04.17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 阅读:1103人
律师解析:
在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里,债务人的唯一住房在某些特定条件下是能够被执行的,并非只要是唯一住房就绝对不会被执行,需要综合多种因素来判定是否满足执行条件。
具体情况如下:
1.住房超出必要范围:
当债务人的住房面积过大等,超出了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范围时,法院有权对该住房进行执行。
2.保障居住权益:
如果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了居住房屋;
或者申请执行人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法院同样可以执行其唯一住房。
3.恶意逃避债务
在执行依据生效之后,若被执行人为了逃避债务,转让了其名下的其他房屋,那么其现有的唯一住房也会被执行。
综上所述,不能仅仅因为住房是债务人的唯一住房,就直接豁免执行,必须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来确定是否符合执行条件。

案情回顾:

小何因生意周转困难向小李借款50万元,借款到期后小何未能偿还。小李将小何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小何偿还借款。执行阶段,发现小何名下只有一套住房。小何认为该住房是其唯一住房应豁免执行,而小李则认为该住房面积远超小何及其家属生活必需范围,要求法院执行该房屋。

案情分析:

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该住房超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范围,法院可以执行。本案中小李主张住房面积过大,若查证属实,法院有权执行该房屋。
2、执行不能仅因是唯一住房就当然豁免,需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是否符合执行条件。本案需进一步核实住房实际情况等因素来确定能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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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申请执行债务人的唯一住房,如果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 更多>>
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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