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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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国家法律制度的框架之下,若借款方未能全额偿还拖欠的债务,无论其名下是否仅拥有唯一的住宅,债权人都可发起诉讼。在此过程中,如被执行人未能遵守法律规定中应尽到的义务,那么法院是有权利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手段的,这些手段不仅包括限制其出国行为,同时也可以将被执行人的不良信用记录录入信用管理系统,甚至将其应当承担的义务未得到履行的相关信息公诸于众。

若债权人离世,其遗产亦可用于偿付所欠债务。当债务人的住宅因诉讼而遭到查封或扣押之时,执法人员将依法要求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中所载明的义务。如若被执行人未能按时履行,则人民法院有权对已查封、扣押之财产进行公开拍卖,其中自然也包括了住宅在内。因此,若债务人的住宅已设定抵押权或者被判定为可供执行的财产,那么执行该住宅便成为可能。

我国法律规定,原则上个人债务只能追索个人财产,夫妻共有财产不得被执行。四类债务不视为共同债务:婚前或婚后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非为逃避债务)、一方擅自资助无抚养义务的亲友的债务、一方未经同意私自经营产生的债务、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我国法律规定,原则上个人债务只能追索个人财产,夫妻共有财产不得被执行。四类债务不视为共同债务:婚前或婚后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非为逃避债务)、一方擅自资助无抚养义务的亲友的债务、一方未经同意私自经营产生的债务、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我国法律规定,原则上个人债务只能追索个人财产,夫妻共有财产不得被执行。四类债务不视为共同债务:婚前或婚后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非为逃避债务)、一方擅自资助无抚养义务的亲友的债务、一方未经同意私自经营产生的债务、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