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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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你现在成了担保人,那可要注意。我们国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可是说了,当你提供担保时,主要的责任分为两种:一种叫“一般保证”,还有一种叫“连带责任保证”。如果你跟别人签的担保合同里没说清楚到底怎么给你担这个保,那么你就得按一般保证条款来对待。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的明确规定,所谓保证合同,实际上就是为了确保债权届期能够得到实现,由保证人和债权人在双方自愿平等且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订立的,以明确保证人在特定情况下如债务人无法依照约定期限履行其到期债务或出现了事先约定的各种情况,应当对债务履行或承担责任的这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形式。因此,你身负的角色即保证人,便有资格为他人在借款业务中为人保之责。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之明确规定,机关法人原则上并不具备为借款提供担保之资格,唯一例外在于其受国务院批准以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时方可为之。此外,以公益事业为宗旨的非营利性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亦不得作为担保人。若借款方系机关法人或是此类非营利性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则应遵循上述法律条款,不得担任担保人。然而,若借款方并非以上类型,则可担任担保人,并与之签署担保协议。

身为担保人,您是否应当负担起应尽的责任,这主要取决于您与借款方及贷款方之间的约定以及保证合同中所含有的具体细节。依据中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指出,保证的方式可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类型。若保证合同中对于保证方式未作明确约定或约定模糊不清,则需依照一般保证的原则来承担保证责任。

身为担保之一方,您需依循担保契约所载明的各项细节及当事人达成的共识以厘清您所需承担的责任。若担保契约中已明确约定为连带责任担保,则当债务人未能按期偿还债务之时,债权人有权径直向您索求赔偿。然而,若为一般性担保,您在主合同纠纷未经法院或仲裁机构审理,且债务人的资产经依法强制执行后仍无法满足债务需求之前,享有拒绝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权利,除非出现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特定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