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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资金占用费的可以请求支付吗

时间:2025.04.17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240人
律师解析:
1.资金占用费的定义
资金占用费在法律层面,通常指的就是类似利息这样的费用。
2.未约定资金占用费的一般情况
借贷关系里,要是双方没有对资金占用费作出约定,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当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时,法院通常是不会支持的。
简单来说,就是单纯的借贷行为中,如果事先没说好有利息,出借人后面想主张利息,很难得到法院认可。
3.迟延履行导致资金占用的情况
然而,要是一方没有按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使得另一方的资金被占用了,从开始迟延履行的那天起,受损的一方就有权利要求对方支付资金被占用期间产生的利息。
这个利息一般是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来计算。
4.总结
所以,没约定资金占用费能不能要求对方支付,要分不同情况。
单纯的借贷没约定的话,一般没办法主张;
但要是因为对方迟延履行等原因造成资金被占用,就可以依据法律规定主张相应利息当作资金占用费。

案情回顾:

小许向小李借款10万元,双方未约定资金占用费。借款到期后,小许未按时还款,拖延数月。小李要求小许支付资金被占用期间的费用,小许认为未约定就不应支付,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小李遂将小许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

1、在单纯借贷关系中,若未约定资金占用费,依相关司法解释,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法院通常不予支持。本案最初借款时未约定,若正常还款便无资金占用费问题。
2、但小许迟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致使小李资金被占用,从迟延履行之日起,小李有权要求小许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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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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