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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利用职务之便如何界定

时间:2025.04.14 标签: 刑事辩护 职务侵占辩护 阅读:1298人
律师解析:
1.职务侵占里的“利用职务之便”,涵盖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物的权力和便利。
主管有财物调配权,如企业高管决定资金走向;
管理是直接保管处理财物,像仓库管理员管理物资;
经营是在业务里支配财物,如销售人员掌控货款;
经手是工作中能控制财物,如快递员接触包裹。
2.它与“利用工作便利”不同,后者仅因工作熟悉作案地,和职务对财物的权力无关。
司法判案时,要结合主体职务、职责和行为判断是否算职务侵占。

案情回顾:

小朱是一家公司的仓库管理员,负责物资的保管与处理。一天,小朱利用自己管理仓库物资的便利,将一批贵重货物私自变卖获利。公司发现货物缺失后报警,小朱辩称自己只是利用工作便利熟悉仓库环境才实施行为,并非利用职务之便。

案情分析:

1、本案中判断小朱是否构成职务侵占,关键在于其是否“利用职务之便”。小朱作为仓库管理员,对物资有直接保管、处理等管理权力,符合“利用职务之便”中“管理”这一范畴,其行为是基于职务对财物的权力。
2、小朱所辩称的“利用工作便利”,只是熟悉作案地点等,并非基于职务对财物的权力,与“利用职务之便”有本质区别。司法实践中结合小朱的职务、职责及行为可判断,其行为属于“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职务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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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竞静律师

北京京朗律师事务所

陈竞静律师曾供职于多家互联网金融公司及相关金融行业,现主要致力于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婚姻继承、债权债务及劳动纠纷等相关民事诉讼的处理。从事律师业务以来,处理过某外籍人士在华的房产纠纷,标的额为千万余元、疑难债权债务纠纷数起、并为某保险公司进行保险业务诉讼代理数起,赔偿总金额高达近千万,另代理婚姻继承相关纠纷及劳动纠纷等多起,并担任北京信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我也爱你科技有限责任等多家科技公司的法律顾问,不仅获得了当事人在专业上的肯定,更得到了当事人对本人责任心上的首肯,因此被多名当事人推荐给身边的朋友,也为他们提供了法律服务。 对多起案件的处理,本人对律师这份职业有了更为深刻的感悟,除了对法律应有信仰,还应该有一份职业道德的坚守,比起专业的法律知识与技能,职业道德更能彰显一位专业律师的真正价值,相信案件本无大小,关键在于能否站在当事人角度,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这样才不辜负当事人的信任。对于律师来讲,手里的是法律案子,但对于每一位当事人来说,这可能关系到他们最切身的利益,甚至影响他们的人生,因此,本人希望通过自己所长,让每位当事人不仅能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更能感受到法律的温度与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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