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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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咱们要是遇到那种过了法律追诉期的民间借贷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欠债的那个人就可以用“我不还”来当借口。也就是说如果你借钱给别人,结果过了法律规定的追诉期,那这个时候借款人就可以理直气壮地说他不还你钱了,而且法院也会站在他那边。

借款合同纠纷乃属民事纠纷之一种,故此,可纳入民事诉讼的管辖范围之内。民事诉讼的宗旨旨在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益得以充分行使,确保人民法院能够确切查证事实真相,辨明是非,准确适用法律程序,适时审理各项民事纠纷案,以明确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裁量并惩罚各类侵权行为,从而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广大民众自觉遵守法律规范,助力社会秩序及经济秩序的稳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民间借贷所引发的纠纷,属于民事诉讼领域。简单来说,就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资金融通行为。如果遇到借款人不还钱、利息算不清等问题,一般会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这时候,当事人要遵守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保护自己的权益。

在处理民间借贷产生的纷争时,关于诉讼费用的收取方式及比率,主要是根据原告提起诉讼的请求金额来确定。

涉及到民间借贷纠纷的民事诉讼案件,主要参与者通常为借款方以及贷款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订立的合同对于当事人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这也说明了在合同产生纠纷时,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具备成为诉讼主体的资格。同样,在民间借贷的实践中,借款方与贷款方作为合同的主体方,自然也能够作为诉讼主体来参与诉讼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