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承担方面,首先遵循无
过错责任原则。
这意味着,不管污染者主观上有没有过错,只要其污染行为对他人造成了损害,就必须承担
侵权责任。
在举证方面,污染者要证明自己的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若污染是由第三人的过错引起的,污染者不能免除责任。
污染者先承担责任后,可向有过错的第三人进行追偿。
被
侵权人有权利要求污染者承担多种侵权责任,具体如下:
1.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恢复原状。
2.进行
赔偿,赔偿范围涵盖:
人身
损害赔偿,像
医疗费、
误工费等。
财产损害赔偿。
若存在生态环境损害,还需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具体的赔偿数额要依据实际损失等因素来确定。
比如,因污染使农作物绝收,污染者除了要赔偿农作物本身的价值损失,还要赔偿合理的预期收益损失。
总之,污染者必须依法为自己污染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案情回顾:小朱经营一家工厂,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大量废水直接排放到附近河流。小丽是附近农田的
承包户,其种植的农作物因河水污染而绝收,遭受了重大
经济损失。小丽认为是小朱工厂的污染行为导致自己受损,要求小朱赔偿。小朱则称自己无主观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案情分析:1、环境污染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论小朱有无过错,只要其污染行为造成小丽农作物绝收的损害,就应承担侵权责任。小朱需对其污染行为与小丽农作物绝收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
举证责任。
2、小丽有权要求小朱承担
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农作物价值损失及合理预期收益损失等,具体数额根据实际损失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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