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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的退出协议书什么情况下无效

时间:2025.04.14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效力 阅读:987人
律师解析:
隐名股东退出协议书在以下情况无效:
1.主体不合格:
签订协议者无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协议无效。
2.意思不真实:
欺诈胁迫让对方签协议,被撤销后协议自始无效。
3.内容违法
协议内容违反法规强制规定,如逃避法定义务,协议无效。
4.违背公序良俗:
协议损害公共利益、破坏社会秩序,会被认定无效。
5.恶意串通
隐名与显名股东串通损害他人权益,退出协议无效。

案情回顾:

小朱是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小李签订隐名股东退出协议书。小胡发现该协议存在问题,认为小朱在签订协议时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主体不适格;且小李以欺诈手段让小朱签订协议,意思表示不真实;协议还约定逃避法定义务,内容违法。小胡遂要求判定该退出协议无效。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签订协议的主体需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若小朱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此协议可能因主体不适格而无效。
2、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协议,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被撤销后协议自始无效,若小李欺诈属实,协议可被撤销。
3、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约定逃避法定义务,该协议会被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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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剑荣律师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杜剑荣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具备六年法律从业经验。国际业务部成员,交通保险业务部成员。 2015年至今,杜剑荣律师加盟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以来,参与京东集团、广州颐 和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HONGKONG BLACK BEARD GAME LIMITED、广州黑胡子游戏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南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云梯山庄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昇格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西部沿海高速公路珠海段公司等大 型国企、民企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服务,包括参与诉讼与仲裁、起草法律意见书 、审查合同以及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具有较为丰富的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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