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起诉股东
出资加速的案件中,通常不能追加前股东的责任。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往往是因为公司经营出现了特定状况,使得当前股东要提前完成出资义务。
如果前股东已经按照规定完成了自己的出资任务,在转让
股权之后,对于公司后续由于经营问题导致的出资加速情况,一般就不用再承担责任了。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
第一,若前股东在转让股权的时候,存在恶意逃避出资义务等
欺诈行为,那么就有可能被追加责任。
第二,当该前股东的出资义务对于公司资本的充实起着关键作用,而后续公司因为该出资存在瑕疵陷入困境时,也可能突破一般规则,被要求承担责任。
但是,要追加前股东的责任,必须有足够的
证据来证明前股东存在过错,并且这种过错对公司造成了重大的不利影响。
只有满足这些条件,才有可能让前股东为出资加速承担相应责任。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曾是A公司股东,小朱持股40%,小李持股60%。后小朱将
股权转让给小胡并完成出资。不久,A公司经营陷入困境,
债权人小丽起诉要求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小丽认为小朱虽已转让股权,但转让时存在恶意逃避出资的嫌疑,应追加其出资责任。小胡则认为小朱完成出资且转让股权后,不应再为出资加速负责。
案情分析:1、通常情况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是因公司经营出现特定情况,当前股东需提前出资,前股东完成出资并转让股权后,一般无需为后续出资加速负责。本案中小朱已完成出资并转让股权,符合此一般规则。
2、不过,若有证据证明前股东转让股权时恶意逃出资,且该行为导致公司因出资瑕疵陷入困境,可能突破规则追加其责任。本案需小丽提供证据证明小朱存在过错以及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