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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转让未尽告知义务构成欺诈吗

时间:2025.04.14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810人
律师解析:
1.债务转让未告知不一定构成欺诈
欺诈的定义是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做出错误意思表示。
在债务转让时,如果转让方未尽告知义务,一般不构成欺诈。
2.非故意隐瞒通常不构成欺诈
在债务转让中,若转让方虽未告知相关情况,但并非故意隐瞒关键事实,使债权人基于错误认识同意转让,通常不构成欺诈。
例如,转让方在转让时因疏忽,未告知某笔债务存在潜在争议,并非有意隐瞒,这种情况就不构成欺诈。
3.故意隐瞒重要事实可能构成欺诈
然而,若转让方故意不告知债务已过诉讼时效等重要影响债权实现的情况,导致债权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同意转让,就可能存在欺诈嫌疑。
此时,债权人可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主张撤销债务转让协议
但债权人需要有证据证明转让方存在故意隐瞒关键事实,并使其利益受损的行为。

案情回顾:

小朱将其对小丽的债务转让给小胡,转让时小朱未告知小丽该笔债务存在潜在争议。小丽同意了债务转让,后来小丽得知此事,认为小朱构成欺诈,要求撤销债务转让协议。小朱则称自己只是疏忽未告知,并非故意隐瞒。

案情分析:

1、一般情况下,债务转让时若未故意隐瞒关键事实使债权人基于错误认识同意转让,不构成欺诈。本案中小朱若只是疏忽未告知潜在争议,并非有意隐瞒,通常不构成欺诈。
2、若转让方故意不告知影响债权实现的重要情况,导致债权人在不知情下同意转让,可能存在欺诈嫌疑。若小丽能证明小朱故意隐瞒并使其受损,可依据《民法典》主张撤销债务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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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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