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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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及到欠条诉讼时效抗辩方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之明确规定,作为债务责任方的当事人(亦可被称为欠款人)有权在法定时效期间届满之后,以不履行相关义务为由进行抗辩。此举意味着,若诉讼时效期间已正式结束,欠款人有权利主张适用时效抗辩条例,拒绝承担还款职责。但是,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进行裁判时不可自主适用关于时效的相关规定。

在欠条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之际,债务持有方有权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实施)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期限已届满的辩护。若欠款人主张其拥有这一辩护权,他们便可主张出债权人现如今发起诉讼已然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限,据此,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欠款人有权利拒绝履行偿还债务的义务。

在涉及欠条起诉的法律纠纷中,债务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若欠条所载债务已逾越三年的法定诉讼时效期限,则债务人得以主张债权人的债权请求权因时效届满而归于消灭,进而拒绝履行偿还义务。在此情况下,债权人需举证证明其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曾积极行使权利,或者存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等特殊事由,否则法院有可能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人民法院不支持以诉讼时效为抗辩的债权请求权,包括支付存款本息、兑现国债及企业债券本息、投资关系中的出资请求,以及其他法定排除诉讼时效的债权。

我国《民法典》详细规定了无法提起诉讼时效抗辩的四种情况:一是请求立即暂停造成损害的行为,如排除障碍、消除危险;二是不动产和经注册动产所有权的返还请求;三是索求抚育、供养或扶养费用;四是法律明令禁止诉讼保护的其他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