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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撞死孕妇判几年

时间:2025.04.13 标签: 交通事故 交通肇事 阅读:1197人
律师解析:
1.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性质: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
例如在撞死孕妇这一情况中,若被认定为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通常会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关键构成要件
判定是否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很关键。
其构成要件是行为人交通肇事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导致被害人因无法及时获得救助而死亡。
3.不同情形的判定:
若孕妇死亡是因为肇事者逃逸,没能及时送医救治等原因造成,就会按照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来论处。
要是有证据表明被害人的死亡和逃逸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像被害人当场死亡,就不能认定为这一加重情节,量刑也会不同。
4.具体量刑:
最终的量刑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各种情节,由法院依据实际情况做出准确判定。
也就是说,法院会全面考量案件中的各项因素,以确保量刑公正合理。

案情回顾:

小朱驾车时不慎撞倒了孕妇小丽,事故发生后小朱因害怕担责,未对小丽进行救助便驾车逃离现场。小丽最终死亡,其家属认为小朱的逃逸行为导致小丽未能及时得到救助而死亡,应按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加重情形论处。但小朱辩称小丽是当场死亡,其死亡与自己的逃逸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

案情分析:

1、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况,若认定撞死孕妇属于此情形,通常会按《刑法》判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关键在于是否符合“因逃逸致人死亡”要件,即肇事为躲追责逃跑,让被害人没得到救助死亡。
2、若有证据表明小丽死亡与小朱逃逸无直接因果,如当场死亡,就不算加重情节,具体量刑由法院结合实际情况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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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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