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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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尸体检验(有死亡的交通事故);二、轻重伤鉴定。检验交通事故伤害对象致伤原因和伤势状况,并按标准规定作出损伤程度鉴定。肇事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须对被害人作轻重伤鉴定:酒后和吸毒后驾车;无证驾车。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地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在事故现场调查勘查结束后的第三日内,委任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涉及尸体检验的,应在受害者死亡后第三日内委托。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检验、鉴定,应在查获可疑车辆后第三日内进行。若仍需检验、鉴定,应提交至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精神疾病鉴定工作应由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机构承担。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地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在事故现场调查勘查结束后的第三日内,委任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涉及尸体检验的,应在受害者死亡后第三日内委托。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检验、鉴定,应在查获可疑车辆后第三日内进行。若仍需检验、鉴定,应提交至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精神疾病鉴定工作应由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机构承担。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发生交通事故多久可以做伤残鉴定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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