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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忘物能否成为盗窃的对象

时间:2025.04.13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024人
律师解析:
1.基本概念区分
一般情况下,遗忘物不能成为盗窃对象。
盗窃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而遗忘物是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因一时疏忽,把财物遗忘在特定地点或场所。
2.遗忘物的法律规制
刑法用侵占罪来规制涉及遗忘物的问题。
侵占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并且数额较大,还拒不交还的行为。
3.特殊情况判断
若有人秘密窃取他人遗忘物,且数额较大,理论上可能构成盗窃罪。
但在实践中,判断行为性质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如果财物所在场所特定且封闭,与所有人联系紧密,比如在他人家中遗忘的财物,行为人窃取时被定性为盗窃的可能性较大。
要是财物明显处于被遗忘状态,且无人紧密控制,像遗落在公园长椅上的财物,行为人将其据为己有,这种情况更倾向于认定为侵占。

案情回顾:

小朱在餐厅吃饭,邻桌小丽吃完离开时,将装有大量现金的钱包遗忘在座位上。小朱看到后,趁无人注意,秘密拿走了该钱包。小丽发现钱包丢失后报警,警方找到小朱。小朱认为钱包是小丽遗忘的,自己不构成盗窃。而小丽则坚持小朱的行为属于盗窃。

案情分析:

1、从法律定义看,盗窃是为非法占有秘密拿走公私财物,而遗忘物通常不算盗窃对象,刑法用侵占罪规范。小朱拿走的是小丽的遗忘物,这一点符合侵占罪的财物类型。
2、判断本案关键在于财物性质和场所。餐厅相对特定封闭,但钱包已明显被遗忘且无人管控,综合来看更倾向于按侵占处理,而非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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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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