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所
卢建军律师,二十年法律工作经验,现担任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毕业于江西南昌大学法学院,后获得湖南师范大学法律硕士学位,北京大学汇丰商学院主修金融,经济管理、法律双学历。经验丰富,思维缜密,责任心强。擅长婚姻家事、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公司经营、交通事故等案件。 曾长期在深圳富*康科技集团、美资企业SHOPV*CLIMIT*D、深圳市怡*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上市公司从事税务规划、风险控制、法务顾问多年。曾办理多起重大刑事案件、在多个刑事案件中取得不起诉、缓刑、不批捕取保候审、改判胜诉等成果。致力于为每位客户提供专业细致的订制化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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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时效通常不存在中止,不过存在中断和延长的情况。中断意味着在追诉期内,行为人再次犯罪,那么原来的追诉期限会从新犯罪日开始重新计算。延长有两种情况:一是在案件立案侦查或审判后,行为人逃避侦查审判,那么刑事责任就不受原追诉期限的限制了;二是被害人提出控告,但没有得到立案处理,追诉期限也不受限制。

涉及强制猥亵罪之中止的主要情况有哪些强制猥亵罪领域确实存在犯罪中止的情况。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强制猥亵罪中的犯罪中止,其定义为罪犯主动停止进行犯罪或者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成功避免犯罪后果的最终实现。其次,此类犯罪中止的事件可能发生在蓄谋实施强奸行为的准备阶段,亦或是已经开始着手进行实际侵害的过程之中。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非法集资诈骗罪是一种犯罪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在判断是否构成非法集资诈骗罪时,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包括欺诈手段、集资规模和对集资参与者的经济损失等。 其次,在法律实践中,如果犯罪嫌疑人明知自己没有归还能力,仍然大量骗取他人资金,任意挥霍集资款项,或者携款潜逃,这些行为都可能被视为构成非法集资诈骗罪的证据。 最后,我们应该加强对非法集资诈骗罪的打击力度,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应该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提高他们的风险意识,避免成为非法集资诈骗罪的受害者。

信用卡恶意透支的界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因此,以上情况均不属于恶意透支范畴。

在讨论非法集资诈骗罪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犯罪嫌疑人通过虚假宣传、欺骗等手段进行非法集资活动,比如编造回报率高的投资项目,隐瞒资金真实用途等。其次,犯罪嫌疑人的集资规模通常较大。最后,这一行为会导致大量集资参与者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在法律实践中,如果犯罪嫌疑人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仍然大量骗取他人资金,肆意挥霍集资款,或者携款潜逃,那么这些行为可能会被判定构成非法集资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