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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纠纷法院管辖问题怎么确定

时间:2025.04.13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1061人
律师解析:
商品房买卖纠纷法院管辖规则如下:
1.专属管辖:
依据民事诉讼法,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商品房属不动产,一般由房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比如,在北京购买的商品房产生纠纷,就应由北京该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
2.合同履行地
若合同未实际履行,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若合同实际履行,且实际履行地与约定履行地不一致,以实际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但受专属管辖限制。
例如,合同约定在上海履行,但实际在北京履行,就可能以北京为管辖法院。
3.协议管辖
当事人可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
具体管辖依案件实际情况判断,建议向专业律师咨询,保障维权路径正确。

案情回顾:

小许与小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合同履行地为上海。然而,小李并未按合同交付位于北京的房屋,小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小许认为应按合同约定由上海法院管辖,小李则主张由房屋所在地即北京的法院管辖,双方就管辖法院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专属管辖规则,因商品房属于不动产,一般由房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此纠纷中房屋在北京,所以北京法院有管辖权
2、虽然合同约定履行地为上海,但合同未实际履行,且此纠纷受专属管辖限制,不能单纯依据合同约定履行地确定管辖。同时,当事人虽可协议管辖,但不得违反专属管辖规定,所以此案应由北京该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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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瑞轩律师

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

栾瑞轩律师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在民商事诉讼方面以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为出发点,注重诉讼主体、法律关系的审查,注重穷尽证据和穷尽法律适用,通过程序与实体并重,力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诉讼和非诉方法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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