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
民法典》,当对方出现违约情况时,守约方一般有权
解除合同,这属于法定解除权。
具体而言,并非所有
违约行为都能让守约方行使
单方解除权,只有出现严重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达成时才行。
例如,一方拖延履行主要
债务,在收到催告后,经过合理时间仍未履行,这时另一方就能够解除合同。
守约方行使单方解除权,要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那一刻起解除。
要是对方对解除合同有不同意见,可以向人
民法院或
仲裁机构请求确认解除
合同的效力。
另外,若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解除合同需要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那就必须按照规定执行。
综上所述,在满足法定条件时,一旦对方违约,守约方可以单方面终止合同,以此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维护合同的公平与严肃性。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签订货物
买卖合同,约定小李在一个月内交付特定规格的货物。然而一个月过去,小李未交付货物。小朱催告小李在10天内交付,10天期满小李仍未履行。小朱遂通知小李解除合同,小李对此有异议,认为自己只是暂时困难,不应解除合同,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民法典》,小李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小朱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已构成严重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小朱作为守约方可行使单方解除权。
2、小朱行使单方解除权时已通知小李,合同自通知到达小李时解除。若小李有异议,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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