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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债权人能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

时间:2025.04.12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892人
律师解析:
民法典》对债权人可提起撤销权诉讼的情形有明确规定:
1.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
像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
例如,债务人把自己的主要财产无偿赠给他人,致使无法偿还对债权人的债务,这种情况下债权人能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赠与行为,保障自身债权。
2.债务人以不合理价格交易或提供担保,影响债权实现,且受让人知晓。
比如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不过,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存在时间限制。
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需在一年内行使。
若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都未行使撤销权,该撤销权就会消灭。
所以,债权人在遇到符合条件的情况时,要留意时间限制,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是债权人,小李是债务人。小李为了逃避债务,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无偿赠送给了小胡。这一行为导致小李无力偿还对小朱的债务,影响了小朱债权的实现。小朱知晓此事后,考虑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但不清楚是否已过撤销权行使期限。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影响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提撤销权诉讼。本案中,小李无偿赠送房产的行为导致其无力偿债,影响了小朱的债权,小朱有权提起撤销权诉讼。
2、债权人应自知道撤销事由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自行为发生日起五年未行使则撤销权消灭。小朱需确定自己知道该事由的时间以及赠送行为发生的时间,以判断是否仍可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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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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