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咨询该律师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在特定情况下,酒后驾车并不一定会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行。若仅是饮少量酒进行驾驶且未达到醉酒状态者,或在非道路场合实施驾驶机动车行为的,均无法判定为危险驾驶犯罪。然而,如饮致醉酒并在道路上驾驭机动车辆的,便有可能触犯危险驾驶罪名。

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的法律责任如何判定关于酒后驾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法律惩处规定如下:1、对于触犯危险驾驶罪的罪犯,法院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在一个月至六个月的拘役期间内,设定其应受到的刑事判决;2、对于被判定触犯危险驾驶罪的罪犯,法院会结合其危险驾驶行为所产生的实际损害后果以及其他犯罪情节进行综合考量,同时充分考虑到被告人的罚金负担能力,从而决定对其处以相应的罚款数额;3、对于被判定触犯危险驾驶罪的罪犯,法院将会全面考虑其危险驾驶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程度、人身危险性特征、是否真诚地承认错误并表示悔过等因素,最终决定是否给予其缓刑的宽大处理。关于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该罪名侵犯的是社会公众的公共安全利益;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或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进行追逐竞赛,并且情节严重的行为;3、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的自然人;4、在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故意的心态实施了上述违法行为。

酒后驾车达到醉酒状态时涉嫌危险驾驶罪,判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从重处罚:一、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等。

依刑法133条之一,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饮酒后驾车或骑摩托车属危险驾驶罪。虽条文未明确摩托车,但依立法精神可推断其属机动车范畴。实践中,饮酒后驾摩托车未致严重后果,通常判拘役和罚金,若还触犯其他如交通肇事罪等,则依更严规定定罪量刑。

依刑法133条之一,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饮酒后驾车或骑摩托车属危险驾驶罪。虽条文未明确摩托车,但依立法精神可推断其属机动车范畴。实践中,饮酒后驾摩托车未致严重后果,通常判拘役和罚金,若还触犯其他如交通肇事罪等,则依更严规定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