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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约定租赁合同解除的前提

时间:2025.04.12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 阅读:915人
律师解析:
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可对合同解除前提作如下约定:
1.不可抗力情形:
明确在不可抗力情形下双方的解除权。
当出现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不可克服的情况,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
2.一方严重违约:
约定一方严重违约时,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若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达到一定期限或金额,如超过30天未支付租金,或累计拖欠租金达到月租金的两倍,出租人可解除合同;
若出租人未按约定提供租赁物,导致承租人无法正常使用,如租赁的房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无法居住,承租人可解除合同。
3.协商一致解除:
明确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条款。
经双方协商,任何一方都可提出解除合同。
同时,需对解除后的相关事宜作出安排,如租金结算、物品返还等。
4.不可归责事由:
约定因政策调整、租赁物被征收等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的解除情形。
清晰、具体地约定这些解除前提,可有效避免纠纷,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将房屋出租给小李,签订租赁合同时未明确约定解除前提。租赁期间,遭遇自然灾害,房屋受损严重无法居住,小李要求解除合同,小朱却以合同未明确规定为由拒绝。此外,小李曾逾期支付租金超约定期限,小朱也未在合同中明确此情形下的解除权,双方就合同能否解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在不可抗力方面,虽合同未明确,但依据公平原则和法律精神,因自然灾害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双方应享有解除权,小朱拒绝解除不合理。
2、对于一方严重违约,像小李逾期支付租金达一定期限,合同应约定出租人小朱的解除权,否则不利于保障其合法权益。合同应明确各类解除前提以避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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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雷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朱瑞雷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房产部主任 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 盈科全国婚姻家庭专委会委员 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委会委员 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土地与房地产专委会委员 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栏目嘉宾律师 北京电视台“一直播”、“映客”TV法律微服务直播栏目嘉宾律师 朱瑞雷律师2006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2012年加入盈科律师事务所。2015、2016、2017、2018年度,连续4年荣获盈科北京“优秀律师”称号。2015年晋升为盈科北京高级合伙人,2015年开始担任盈科北京房产法律事务部主任至今,2015年开始担任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至今。 朱瑞雷律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以细致认真的工作态度和深厚的理论功底为当事人提供了出色的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朱瑞雷律师做事沉稳干练,效果显著,承办了数百起重大民商事案件,尤其是在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民商事案件领域有着深厚的造诣并先后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 朱瑞雷律师应邀作为多家媒体及网站的点评律师,多次应邀参加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北京电视台“一直播”、“映客”TV法律微服务直播栏目嘉宾律师、《中国法治报道》、《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北京晨报》、《北京晚报》、《法制晚报》、《人物周刊》、《检查日报》、《人民网》、央视新闻网、环球网、腾讯网、新浪新闻、暴风影音、中国企业新闻网、正义网、房地产网等媒体和专业门户网站的访谈节目和采访。 朱瑞雷律师在长期的律师生涯中,不断总结经验,精益求精,组建了自己的专业律师团队,致力于民商事诉讼案件、企业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真正做到了想客户之所想,急客户之所急。 朱瑞雷律师及团队执业理念: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 对工作严格要求,对案件高度负责。 细节决定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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