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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犯罪主体是否可以是公司

时间:2025.04.12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232人
律师解析:
1.犯罪主体界定
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主体通常是自然人,公司并不在其列。
2.寻衅滋事罪定义
依据刑法规定,寻衅滋事罪指的是那些肆意挑衅他人,毫无缘由地对他人进行殴打、骚扰,或者随意毁坏、占用公私财物,又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起哄闹事,从而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罪名的犯罪主体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比如,在街头随意殴打路人、在商场无故破坏商品等行为,若符合上述特征,就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3.公司情况说明
公司属于法人组织,它没有像自然人那样的刑事责任能力,所以无法成为寻衅滋事罪的主体。
不过,如果公司里的自然人做出了寻衅滋事的行为,并且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那么就会按照个人犯罪来处理,相关人员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例如,公司员工为泄私愤在公共场所闹事,造成恶劣影响,就会以其个人犯罪论处。

案情回顾:

小朱是一家公司的员工,在公司安排下,前往某公共场所与竞争对手产生冲突。小朱肆意挑衅对方,随意殴打他人,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事后,相关部门在处理此案时,对于是将公司认定为寻衅滋事罪主体,还是将小朱个人认定为犯罪主体产生了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寻衅滋事罪主体通常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公司作为法人没有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不能成为该罪主体。
2、在此案中,虽然是公司安排小朱前往,但实施肆意挑衅、随意打人等行为的是小朱个人,且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要件,应按个人犯罪处理并对小朱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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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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