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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社职工能否构成职务侵占

时间:2025.04.12 标签: 刑事辩护 职务侵占辩护 阅读:1497人
律师解析:
1.供销社职工在特定情况下有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指的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凭借职务便利,把本单位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2.供销社职工要是符合主体身份,也就是属于“其他单位的人员”。
当他们利用在供销社工作的职务便利,像负责物资管理、销售等职务之便,把供销社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达到立案标准(通常为6万元以上)时,就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3.倘若职工没有利用职务便利,只是通过一般盗窃等手段获取财物,那就不构成此罪,而可能构成盗窃罪等其他罪名
4.具体是否构成职务侵占,得依据案件事实和证据,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综合判断。
例如,职工在物资管理中,私自挪用大量供销社物资用于个人经营,这明显利用了职务便利;
若职工趁仓库无人,翻墙进入盗窃物资,就属于一般盗窃手段。
只有准确认定这些情况,才能正确判断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案情回顾:

小许是供销社职工,负责物资管理工作。小许私自挪用了价值8万元的供销社物资用于个人经营。小李也是供销社职工,趁仓库无人,翻墙进入盗窃了价值5万元的物资。供销社发现财物损失后报警,对于小许和小李的行为定性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许作为供销社职工,利用负责物资管理的职务便利,将供销社价值8万元的物资挪为个人经营使用,符合职务侵占罪中“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凭借职务便利,把本单位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要件,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2、小李未利用职务便利,而是通过翻墙进入仓库盗窃物资,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可能构成盗窃罪,具体需依据案件事实和证据,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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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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