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适用单位范围:
工伤保险的
适用范围很广,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
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还有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这些不同性质的单位都被纳入到工伤保险体系中。
2.适用人员范围:
在上述单位工作的全部职工或者雇工,都适用于工伤保险。
也就是说,只要是这些单位的员工,都能在
符合条件时享受
工伤保险待遇。
3.享受待遇情形:
职工在工作时,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上
职业病,就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例如,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被
暴力伤害;
患上职业病;
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或事故下落不明等。
另外,职工在
上下班途中,若受到非本人
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同样属于工伤保险范畴。
4.总结:
只要单位和人员符合上述规定,并且出现相应情形,就都在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内。
案情回顾:小朱是一家企业的职工。在一次上班途中,他遭遇了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小朱在此次事故中不承担主要责任。小朱认为自己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企业却以小朱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伤为由,拒绝为其
申请工伤保险。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工伤保险适用范围,企业属于适用工伤保险的单位主体,小朱作为
企业职工,是适用工伤保险的人员范围。
2、小朱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范畴的规定,企业应按照规定为小朱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其拒绝申请的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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