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代理关系中,若
代理人超出授权范围实施代理行为,该行为的效力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具体如下:
1.被代理人追认:
如果被代理人对越权行为进行了追认,那么这个行为从一开始就是有效的,会对被代理人产生约束力。
比如,甲让乙帮忙卖一台价格不低于5000元的电脑,乙以4500元卖出,之后甲认可了这笔交易,该交易就自始有效。
2.被代理人拒绝追认:
一般情况下,若被代理人拒绝追认越权代理行为,此行为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但存在特殊情况,当相对人有充分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时,就构成
表见代理,此时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要承担相应后果。
例如,公司一直让员工以公司名义和某客户交易,后来未通知客户就收回员工代理权,员工仍与客户交易,公司需担责。
3.损失
赔偿责任:
若代理人超越代理权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代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若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代理人越权,还与代理人实施行为致被代理人受损,相对人和代理人需
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回顾:小朱委托小李代理出售一批货物,明确告知价格不得低于10万元。小李为促成交易,以9万元价格将货物卖给小胡。小朱得知后,对该低价出售行为十分不满,认为小李越权代理。小胡则称并不知晓小李越权。小朱面临是否追认小李越权行为的抉择。
案情分析:1、小李的行为属于越权代理,其行为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若小朱追认该行为,那么此交易自始有效且对小朱有约束力;若小朱拒绝追认,通常该交易对小朱无效。但如果小胡有理由相信小李有相应代理权,构成表见代理,代理行为有效,小朱需承担责任。
2、若小李的越权行为给小朱造成损失,小李要进行
赔偿。若小胡知晓小李越权仍参与交易,小胡与小李需连带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