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舍友是否担责视情况而定。
存在以下过错时可能担责:
强迫性劝酒,像言语刺激、威胁让对方喝酒。
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还劝,比如知道对方有疾病不宜饮酒仍劝酒。
3.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对方喝醉后有条件护送却不护送,也不通知
家属,使其处于危险中。
4.对方酒后进行危险行为未劝阻,如
酒后驾车未制止。
无上述过错,舍友通常不担责。
案情回顾:小朱和舍友小李、小胡一起聚会喝酒。期间,小李用言语刺激小朱,强迫其多喝酒,小胡明知小朱患有疾病不能饮酒,仍在一旁劝酒。三人都喝得酩酊大醉后,小朱提出要驾车回家,小李和小胡都未加以劝阻。小朱在驾车途中发生严重车祸不幸身亡,小朱家属认为小李和小胡应承担责任,而小李和小胡则觉得无需担责,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小李存在强迫性劝酒行为,用言语刺激小朱喝酒,这种行为违反了应有的注意义务,对小朱过量饮酒并导致后续危险情况的发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2、小胡明知小朱有疾病不能饮酒却仍劝酒,且在小朱酒后要驾车时未加劝阻,未尽到应有的安全保障和劝阻义务,也存在过错,需承担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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