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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是否构成抽逃出资罪

时间:2025.04.11 标签: 公司经营 公司设立 阅读:862人
律师解析:
1.隐名股东非直接主体
隐名股东本身不是抽逃出资罪直接责任主体。
抽逃出资罪指的是,在公司成立之后,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将自己的出资抽回的行为。
这一罪名主要针对的是在公司运营中直接进行抽逃出资操作的股东。
2.参与行为可能构成犯罪
若隐名股东实际参与了抽逃出资的行为,就可能构成此罪。
比如,隐名股东通过操纵显名股东,让显名股东将出资抽回。
当这种抽逃行为达到数额较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时,就符合抽逃出资罪的构成条件。
这里的“数额较大”等标准,是依据相关司法解释来确定的。
3.未参与则不构成犯罪
如果隐名股东仅仅是因为投资关系而处于隐名状态,并没有实际实施抽逃出资的行为,那么就不应认定其构成抽逃出资罪。
4.判断关键在于实行行为
总之,判断隐名股东是否构成抽逃出资罪,关键在于其是否实际参与了抽逃出资的实行行为。
只有参与其中,才可能被认定为此罪。

案情回顾:

小朱为隐名股东,小李为显名股东。小朱与小李达成隐名投资协议,由小朱实际出资,小李作为名义股东登记于公司。公司成立后,小李在小朱的操纵下将出资抽回,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小胡作为公司其他股东,认为小朱和小李构成抽逃出资罪,而小朱则称自己只是隐名股东,不应承担抽逃出资罪的责任,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抽逃出资罪是公司成立后股东违规抽回出资的行为,一般情况下隐名股东不是该罪直接主体。但本案中,小朱虽为隐名股东,却实际参与了抽逃出资行为,操纵显名股东小李抽回出资且数额巨大,符合构成该罪的条件。
2、判断隐名股东是否构成抽逃出资罪,关键在于其有无实际参与抽逃行为。小朱存在实际操纵行为,所以应认定其构成抽逃出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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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婷婷律师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朝阳区律协女工委委员,西城区广外街道社区法律顾问,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执业以来,办理案件数百起,诉讼经验丰富,法学功底扎实,逻辑思维敏捷,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经济纠纷、房产纠纷等,以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任与好评。 力争做一名有态度、有温度、有深度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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