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有下列行为属严重
污染环境罪:
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有害废物;
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超三吨;
排放含特定重金属污染物超标准三倍以上。
2.还有这些情况:
私设暗管或利用特殊地质构造排放有害废物;
通过篡改数据、不正常运行防污设施等逃避监管排放有害废物。
案情回顾:小朱经营一家工厂,为节省成本,通过私设暗管的方式,将工厂产生的含特定重金属污染物的废水排放至附近河流。经检测,排放的含特定重金属污染物超过标准四倍,且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达四吨。当地环保部门发现后,以严重污染环境罪对小朱提起调查,小朱辩称自己并非故意,不构成
犯罪。
案情分析:1、根据相关规定,排放含特定重金属污染物超标准三倍以上,以及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超三吨,均属严重污染环境罪的情形。小朱排放的含特定重金属污染物超标准四倍,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四吨,符合
犯罪构成。
2、小朱私设暗管排放有害废物,属于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害废物,同样构成严重污染环境罪。其辩称非故意不影响犯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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